2007年12月2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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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打架成伤残 公司无错不担责   
叶长杉

  受雇于一公司的两民工,工作时因一件小事打起架来,导致其中一人受伤致残,那么两民工所属的公司要不要对受伤害的民工承担赔偿责任?
  湖北籍的小胡与安徽籍的小何于今年3月受雇于台州华茂公司,两人均是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少年。5月21日上午9时许,小胡在上班时,与小何为一个纸桶的摆放问题发生口角,小胡就用“枪胶”击打小何,何则随即用“钉枪”向胡的胸部打了一枪,胡在准备还击时,被何再次用装了四号钉的钉枪在头部打中一枪,导致严重受伤。小胡被他人送往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住院16天,用去医疗费人民币1万余元,除自己支付7千余元外,均由华茂公司支付。
  8月20日,经司法鉴定,胡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8月9日,小何被温岭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9月18日,小胡向温岭法院起诉,要求小何和华茂公司共同赔偿他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8.7万余元。法院认定本次伤害造成小胡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何的这一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何的故意伤害行为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还要对伤害造成的损失负民事赔偿责任。小胡主张华茂公司与小何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两人均是华茂公司的员工,本次伤害事件也发生在上班期间,但侵害行为是即时的突发事件,公司无法预见,双方发生的冲突也不是因公司在管理上或其他方面的过错或过失造成,所以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既不是侵权者,也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或过失责任。因此,胡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温岭法院遂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小何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小胡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84880.89元;驳回小胡对台州华茂公司的诉讼请求。
  (叶长杉)